编下序
第十一编 公安 司法
编下序
1912年(民国元年),绥远县始设警察机构。是时,警察机关在进行户籍管理、维护地方社
会治安的同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同驻县部队进行剿匪安民。伪满时期,警察机关成为日伪
反动政权对人民施行法西斯统治的工具。无论是户籍管理还是特业管理乃至于船只管理,其目
的只有一个,即镇压人民的抗日活动,打击抗日力量,割断人民群众同抗日队伍的联系。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警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宁,惩治违法行为,打击
各种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48年县公安局建立后,在完成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同时,50
年代初成为肃清烟毒,镇压反革命的骨干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在政治保卫、户籍
管理、特业管理、枪支及易爆易燃品的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交通管理、边境管理中发挥了巨
大的作用。1983年,抚远县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全
县开展了 2次大规模的严打战役。1983—1985年共破获案件98起,其中大要案18起,。拘捕人
犯99人。抚远县公安机关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中坚力量。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中,
共收缴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34 690元。
清末绥远州检察审判业务由州官负责,民国时期由县长负责,伪满时期由兼理司法县公署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抚远县检察院建立。其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
分分合合,直至1978年 9月机构才稳定下来。1980年检察院内设立秘书、批捕、起诉、经济法
纪等科室。1979—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65起69人,受理起诉案件98起
123人,出庭支持公诉72次,承办法纪案件5件,受理经济案件56件,立案26件,追缴脏款脏物
合人民币10万余元。对监所检察也做到了经常、及时,信访工作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
音。
1948年冬,抚远县人民法院成立。50年代和60年代,法院与其它机构分分合合,至1973年
后方独立开展审判业务。县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厅和民事审判厅。1984年增设经济审判厅,同时
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1959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 73件、民事案件 45件;
1973—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170件,民事案件275件。1984—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5件。对
罪犯依法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81年成立抚远县司法科,1982年成立公证处。1985年,全县有专职律师2人,兼职律师1
人,有专职公证员2人,群众调解组织156个456人。
群众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81—1985年,全县共调
解各种民事纠纷600余起,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公安司法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