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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

第二节  治安



  民国时期治安状况 民国初年,户籍、治安管理由各区保卫团负责。警察所、商团、驻军
承担防匪、剿匪任务。民国5—10年匪患严重,治安状况不佳。1916年(民国 5年)2月22日,晚
6时左右俄骑兵10余人越境追捕“形似私贩或逃俘者4人”至乌苏镇。当地商民闻声疑为胡匪骚
扰,在警官冯长年率领下,全体警察与商民协力守御,几次射击后,越境骑兵退回俄境。

  1920年(民国 9年)6月14日,“鸿风顺”、“天照应”等股匪500余人攻打乌苏镇,抢去警
察所和民有大小枪十几支,抢夺各种财物若干,绑去“人票” 8名。第二天该股匪又来攻县城,
驻军李克俭排会同赴饶河驻防的李连长所带官兵,并本县巡警、商团、游巡队等协同抵御,共
毙匪12人,缴获大小枪8支,炸弹1枚,夺回人票5人。这次战斗部队伤亡1人。

  同年12月,由俄境窜来“黑龙”、“川山”、“两想好”、“庄稼人”等多股胡匪,盘踞
于海青等处。驻军徐连长率80余人协同警团30余人前往清剿,毙匪9人,缴获大小枪6支,匪力
不支复逃入俄境。在这次战斗中,警察所长林桂芳(林丹武)阵亡。

  同年冬,土匪陈东山率 600余人大举进攻抚远县城,县长何庆颐率警团、民众拼死抵御,
激战三日,匪始撤走。其后该匪投降东北军,“九一八”事变后,成为抗日自卫军。

  1921年(民国10年) 2月中旬某夜,俄匪越境潜入小城子“永和信”商号,用斧子等凶器将
熟睡中的13名店员全部杀死,将店内贵重商品抢劫一空,然后又将10几间房屋连同尸体浇上汽
油放火焚毁。商号执事王馨山等 3人因来县城办事才幸免遇难。这次事件历史上被称为城子山
“杀仓子”事件。在此前后,县辖区内木城、索其、五站口等地都曾有类似事件发生。

  伪满时期治安管理伪满初期,伪抚远县警察大队受13本侵略军指挥,充当打击抗日力量的
急先锋,所谓治安管理其实就是对抗日力量的镇压。从1932年到1933年的 2年中,先后对活动
在县城内的“访贤”、“占山”、“青山”、“北河”、“雅民”、“君子仁”、“盖平”等
抗日武装进行围剿,致使各路抗日队伍先后撤离,转战到饶河一带。

  1934年,伪警务局建立后,围剿抗日队伍,镇压爱国民众职能进一步强化。1936年 (伪康
德三年), 制定《治安肃正计划大纲》,一方面发展特务组织,扩充情报网,检举抗日联军潜
伏人员和通信人员;另一方面,收缴取缔民间武器,清查户口,强化保甲连坐法,修建岗楼和
警备道路,设立通讯报警系统。1939年(伪康德 6年)开始强行归屯并户,以隔绝人民与抗联的
联系。是时,共并屯31个,毁地七百余垧,烧房屋数百栋,同时将赫哲族人家归部落。施行保
甲连坐,一家犯罪,十家受罚。 1943年伪警察局又将第一次并屯后遗留沿江一带的164户居民
强行迁移于指定村屯,实行“居住证明书”和旅行证制度。建立西至勤得利,南到太平镇的警
备电话,总长 233公里。训练了大批伪警察、汉奸、特务,窥测民众言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伪警察机关制定了所谓《防谍完遂对策》,经常进行战备演习,监督交通要道,控制渔猎采伐,
对沿江民用 387只渔船分别集中看管在12个场所,大量逮捕有反满抗日言行的民众,并对39名
中国群众进行重点监视。1945年 3月,又确定了彻底取缔反满抗日思想,彻底弹压活动于管内
的抗联第二路军。禁止收听苏联广播,取缔宗教,侦察抗联潜伏人员,对教师、学生的反满言
行要彻底弹压,加强情报和战争准备工作,预防苏联谍报人员的渗透等方针。1945年8月9日,
苏联红军解放抚远时,伪国境警察本队长日本人筱原被击毙,伪警察机构瓦解。

  解放后治安管理政治保卫 政治侦察工作始于1948年,由公安局设专人负责。建国初期,
政保工作主要是配合县委开展各种政治运动。其后,对社会上发生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
信、现行反革命案件、各种恐怖活动案件、破坏嫌疑事故等负有侦破职责。

  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1949年11月,公安机关以干警为主,抽调部分干部组成户口调查组,
开始对户口进行首次登记工作。其后,县公安机关遵照《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订颁发的
《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加强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迁更
正的管理工作,严格手续,方便了群众,保障了居民的迁徒自由,控制了农转非人口,及时准
确地做好人口统计工作,为全国历次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的斗争中,户籍工作对开展社会调查,摸清重点人口,控制外来人口,掌握活动情况,实行监
控,打击现行犯、在逃犯、流窜犯及侦破各类刑事案件等方面都发挥了作用。

  特业管理:解放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各种法令、法规,对特种行业管理
逐渐严密起来。1980年后,县公安机关组织干部对旅店、修理等行业进行了多次抽查整顿,建
立落实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对管理混乱和违反特业管理规定的行业建议有关
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和限期整顿,对无证营业的给予取缔。

  枪支、易爆易燃品管理:根据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枪支管理条例》和1957年公安部发布
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县公安局对运动枪、猎枪及公安、司法、要害单位工作人员的用枪
进行全面审查登记造册,发放枪证,做到枪、证相符。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烟花、鞭炮等
物品加强了管理措施。每逢重大节日时,公安部门均发布通告、通知,并组织干警对各部门的
枪弹库、易爆易燃品库进行安全检查。1982年至 1985年,县公安局共收缴、封存社会枪支164
支,手榴弹5枚、雷管89个、炸药4.5吨。

  公共场所管理:根据国家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公安局多年来一直注重对车站、
码头、影剧院、商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协同客运站、航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依照有关法规,制定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和治安案
件发生。对违犯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交通管理:协助交通主管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并制定交通安全措施,严
格路检路查,取缔违章驾驶,处理交通肇事,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培训驾驶人员等。对违反交
通规则而造成车辆事故的,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协同处理。对肇事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赔
偿损失、警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内保工作 1949年,遵照合江省公安处关于“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建立保卫组织”的
指示,县公安局在县机关、水产、商业三大系统建立保卫股。

  1950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建立保卫组织的决
定》,在机关、企事业学校陆续建立了内部保卫组织,负责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及经济、文
教、科研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多次举办培训班,提高保卫人员的公安业务知识和
防范措施知识。

  从1978年开始,内保工作的任务主要是防特、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基层治保组织在治
安巡逻、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及搞好社会治安、帮教失足青年等方面都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5年,全县城乡共有保卫股18个,有保卫人员65人 (其中专职42人,兼
职23人);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95个,基层治保会9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