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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禁烟肃毒 1950年 6月,为查禁种植罂粟,公安机关在百余名民兵配合下,进行搜山,历
时15天,共铲除烟地38块,烧毁烟窝棚9座,逮捕烟民41人,其中24人被判徒刑。

  1951年7月至1952年8月,为彻底根绝吸食鸦片的恶习,县内抽调部分干部配合公安机关在
全县开展了肃毒运动。共查出吸食鸦片烟者400余人,收缴鸦片烟554市两,公安机关对有烟土
而不坦白交待的54人进行拘留,其中有18人被判刑,余者经教育后释放。

  反动党团、会道门登记 解放初期,敌伪残余势力和反动会道门组织勾结在一起,利用各
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反动宣传和破坏活动。1949年末,县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 3月东北行政委员
会颁发的《关于反动党团登记》布告中“限期潜伏在解放区的反动党团人员,一律向人民政府
指定机关登记,交出证件、武器、电台,停止一切反革命活动,重新做人”的精神,组成领导
运动委员会,并在抚远、海青、东安三个区及勤得利村等地进行登记运动。经过近两个月的时
间,共登记51人,其中封建会道门主持5人,一贯道坛主1人,还乡团1人,建国军土匪9人,国
民党书记 1人,反动维持会重要活动者 2人,伪警特人员 28人,伪官吏4人。根据东北局关于
“反动党团登记处理办法”,逮捕1人,管制13人、清洗37人。

  公安机关边登记,边侦察,查出在伪满时期“抚远大逮捕事件”中的罪魁凶手同江宪兵队
宪补薛昌荣和佳木斯宪兵队宪补张国公两犯的罪恶, 并于藏匿地捉拿归案。两犯于 1956年和
1960年分别由所在地法院判处死刑。

  这次登记运动,达到分化瓦解敌伪组织,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为安定社会秩序和公安工
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镇压反革命 1951年 6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指示和第四次全国公
安会议精神,抚远县下发《关于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在镇反运动中,全县共召开群
众大会13次,有4千余人受到教育,共查出反革命分子60人,其中53人被群众管制,7人被判刑。

  为了进一步清理逃匿及潜伏下来的反革命分子,1954年 6月在全县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
召开群众大会20余次,受教育者近6 000人次,查出有历史问题者24人,其中逮捕反革命分子8
人。

  打击刑事犯罪 1983年8—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
国人大《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县开展了两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活动的斗争。成立了严打斗争指挥部,并制定了《贯彻中央指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行动
方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犯、强奸犯、重大盗窃犯、流氓犯罪分子、流窜做案分子、
劳改劳教释放又继续犯罪的人员及通辑在逃的人犯,依法执行“从严从快,一网打进”的方针。
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共收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4 690元。至1985年,在两个严打战役中,共
破获案件98起,其中大要案18起。拘捕人犯99人,其中“七种人”占拘捕总数的26.3%。严打”
斗争和综合治理,使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有了安全感,社会风气向健康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