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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解放后,抚远县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
建立了群众性的防火组织,购置了防火设备。

  1975年,县公安局成立防火股(1980年改称防火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群结合”和县政府关于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广大群众进行防火知识
宣传教育,并建立健全了各级群众性防火组织,落实防火措施,把火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中。

  1978年12月,省消防总队批准组建抚远县消防中队,接收义务兵做消防队员。初建时有消
防队员13人,消防车1台。1985年有消防队员21人,消防车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