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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清末和民国时期 宣统元年,绥远州建立后未设检察机构,所有检察、审理、判决工作均
由州官负责。

  民国时期检察业务由县长负责,属于地方起诉的刑事案件或上告的刑事案件由吉林高等检
察厅依兰第一分厅受理。

  伪满时期的检察机构 伪满时期,抚远设兼理司法县公署,伪县长兼检察长。刑事案件由
伪司法县公署受理后,即符合检察提起公诉程序。1937年(伪康德 4年)前,伪抚远兼理司法县
公署受伪吉林高等检察厅管辖,其后改由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管辖。1942年(伪康德 9年)后,
受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领导。

  建国后的检察机构 1956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1年 9月第十二次会议颁布的关
于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精神,抚远县人民检察院建立。配
备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3人。

  1959年 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合并成立抚远县政法部,对外仍称公安局、检察
院、法院、人员未变动。同年 4月,政法部改称政法局。11月,撤消政法局,恢复检察院机构。
1966年抚远县治迁回抚远镇后到1977年12年问,抚远县一直未设立  检察机关。

  1978年9月,抚远县检察院恢复建立。编制为3人。办理批捕、起诉等工作业务。1980年,
检察院编制为 8人,下设秘书科、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法纪科。1985年,检察院编制增至16
人,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副科长3人、副科级检察员1人、助理检察员4人、法警3人、
书记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