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工作
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县检察院单独设机构后,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做
出批捕和起诉与否的决定,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198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65起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56起59人,不予逮捕7起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起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98起1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1起105人,免诉10起11人,不起诉1起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察3起3人,经协商公安机关撤诉3起3人。
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共出庭支持公诉72次。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的范围是,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
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法律责任。法纪检察区别于党纪和政纪检查,
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980—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并承办法纪案件
5件。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其受案范围主要是:渎职案件、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件和一部分侵犯
公共财产、破坏公共秩序案件,如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抢险救灾款物、挪用公款、假冒商标、
贪污、贿赂案等。自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56件,立案26件,起诉20件,免于起诉
6件。其余分别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及其它处罚,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近 10万
元,严厉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
是否合法。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建立后,未设监所检察人员,由批捕科兼管监所检察工作。
监所检察与公安、法院配合进行。除重大节日坚持检查外,还不定期进行临时检查。定期了解
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保障了看守所的工作安全、合法。
信访 1980年,检查院设信访接待室,并设专人负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回
音,件件有着落。1980—1985年共收到群众来信46件,接待来访52人次,查办了15件,其余转
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