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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清末、民国时期的审判机构 1909年(清宣统元年),案件审理由知州负责。1910年 (宣统
二年),建司法科,设书记长和一名书记协助知州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1912年(民国元年)至1927年(民国16年),由县知事或科长兼任承审员出庭审理案件。1928
年(民国17年)和1929年(民国18年),由县长选派承审员,同时指令一名科员兼录事进行案件审
理。1930年(民国19年)后,由县长兼清乡局长,案件审理由清乡局负责。

  伪满时期审判机构 1934年(伪康德元年)设立兼理司法县公署,负责一审判决工作。司法
县公署设承审员1人,登记主任书记官员1人,承发吏1人,检验吏1人,雇员1人。伪康德4年后,
司法县公署归伪哈尔滨高等法院管辖。1942年(伪康德 9年)后划归伪牡丹江高等法院管辖。是
时,伪县长对司法县公署工作负监督责任。解放后审判机构1948年冬,抚远县人民法院成立。
县长兼任院长,设工作人员1人,1950年增编为4人。

  1959年 2月,原抚远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家合并成立政法部。编制为17人。
同年 4月,县政府机关移往同江镇后,政法部改称政法局。11月,政法局撤销,恢复县人民法
院机构。

  1966年1月,抚远县治迁回抚远后,设立政法科,同时挂人民法院的牌子。5月“文化大革
命”开始,法院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67年 5月,公、检、法单位实行军事接管,统称抚远县人民保卫组。1970年改称保卫部。
1973年 6月抚远县人民法院建制重新恢复,下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4年增设经济审
判庭。1985年,县人民法院共有正副院长、庭长、科长、书记员等15人。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全过
程,并列为审判庭组成人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