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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建立人民法院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承担。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
报告》抚远县成立司法科。1982年,成立抚远县公证处。1983年,各乡镇配专职司法助理。1984
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设局长1人,科员5人。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律师业务、
公证业务、民事调解、法律宣传等工作统一由司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