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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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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建立抚远县法律顾问处,工作由人民法院兼管。1958年,法律顾问处撤销。1979
年11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建立,配律师1人。1980年,律师增至2人,工作由法院代管。

  1982年,抚远县司法科建立后,法律顾问处归属司法科领导。法律顾问处本着“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精神,积极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
诉讼、经济代理诉讼、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业务活动。1985年末,法律事务所有专职律师 2人,
兼职律师1人。

  1979—1985年末,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63件,解答法律询问157
人次,办理非诉讼案件15件,接待人民来信来访7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