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公证

第三节  公证




  1982年成立抚远县公证处,到1985年,有专职公证人员2人。

  公证处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对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身份、继承权;财产赠与、
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事项进行公证。

  1985年办理公证348件。其中涉外公证 1件(属证明亲属关系),国内公证347件 (多为协议
与合同公证)。在公证中无错证或假证。

  公证活动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的发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国家、集
体和公民的利益,对防止纠纷和减少诉讼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