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调解
第四节 调解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陆续在各乡(镇)建立起人
民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委员会解散。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调解组织
又重新恢复。1980年,全县有调解组织82个。
1981年,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设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人
民调解组织。重新整建了各公社、村屯、农场、街道、机关、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
开展各项工作。对有劣迹的青少年,各调解组织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开展帮教工
作。1985年全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56个,有调解人员 456人。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56个167
人,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8个24人,机关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92个265人。1981—1985年,上述
调解组织共调解家庭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及债务纠纷等各种民事纠纷 600余起。由于基
层调解组织在预防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许多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预防了某些犯罪事
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