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科勒木石场采石交涉
第一章 外事交涉与边境斗争
第一节 科勒木石场采石交涉
1909年(宣统元年) 4月11日,中国政府同意将临江州属科勒木、马牛处(即牛怵)两座石山
租给俄国商人列必采夫、安尼金建立采石场,并签订5年租用契约,契约规定俄商5年之中可采
石2万古板①,每采 5百古板必须先交石税山分,然后方可继续采凿。每古板纳石税3元,山分
1元计4元。倘若5年之内未凿足2万古板,亦需交满1.5万古板的石税山分。
①古板,又称古磅,俄制体积度量单位,量毛石时1古板约合13.824立方米,量木柈时,1
古板约合9.6立方米。
宣统二年,俄商又拟增股,由原2人经营石场改为3人经营,并请求中国吉林交涉司案准。
对此,交涉司复照拒绝此项要求,并声明“除二人外(按:指列必采夫与安尼金),其它一切俄
人概难允其采凿”。
自采石场开工后,俄商即在税款缴纳方面采取拖延态度,宣统元年,俄商采凿石料本应在
采凿前将税款2 000卢布(俄币)交付临江州,但直至当年 12月29日始由临江州驻场委员王嘉善
和翻译三成 3次赴伯力催齐。宣统二年,俄商又行拖延手段,并捏造理由以开脱自己。吉林交
涉司在给俄驻吉领事照会中,对其进行严词驳斥,“盖用该州印信,不得谓无”,“该俄商所
称各节显系饰词推诿。至称先采伐后交税与先交税后采伐并无区别等语尤为不合。查先交石税
山分,再行采凿原为条规所特定,该俄商何得以自由意想漫谓无别!”嗣后,吉林交涉司指示
绥远州知州春融“俄商如有违背条规不先交税以及有其他俄人擅行采凿情事立即严行禁阻”。
此后,俄商对应缴税款再不敢稍有拖滞。但至1912年(民国元年)交第九批石税时,俄商又行支
吾,绥远州驻厂委员周文麟赴伯力追讨两次,始将2 000元如数催齐。
1913年4月3日,绥远县知事胡承喆在给吉林省都督陈的呈文中说:“查该场开始以来,所
用工人本全系华工,惟因该伯督(按:指俄伯力总督)排斥在该远东四省管内之华人华工、余波
所及,该俄商遂于去年开江后,招来俄工100余名(按:尚有家属 50余名)在该场工作。经前任
知州于民国元年六月初七日详请交涉司照会驻吉俄领禁阻在案,然其后迄未接据该领有何等之
照复前来。查人排我国工人即在其管内,从条约上,国际上犹当然的须提出抗议,况在我国领
内,更断无亦任其施行该禁之理,盖从彼方言之,一国内政上之法权不能越自己领境之外而生
效力;而从我方面言之,则一国之领地上不能任他人之法权得入而行使。今,该俄商在我国领
内而援用该伯督禁令,排斥华人,改用俄工,不惟学术上无此法理,且事实上亦易酿争端,比
闻今年开江后,该俄商仍将兼用俄工如去年故事,且其数尚较去年更倍,此盖不敢明目张胆公
然在我领内全斥华工,而出以渐进之法也。除饬驻场委员今年开江倘有上岸俄工一律严行驱逐
并明定禁令外,应请饬行交涉司迅行照会驻吉俄领事飞电该俄商,今年开江后不得仍似去年载
入俄工,致酿事端,倘不照遵,转瞬开江即届,将来如有俄工上岸,生出轇轕,一切应由该俄
商负责。”
1912年 3月12日,俄商列必采夫斯克、安尼金呈文,言因“洪水屡次为患兼以疫症流行蔓
延,各处工事之困难已极”。“若欲依定期,限掘至15 000古板恐势有不能,因此恳为斡旋,
仍照每次凿石五百古板先行缴税定章,许以大展期限,并恳扩充地段”。呈文中颇多饰词,盖
称若能予以展期、展界,则“俄之包工人每次即得纳大宗税款于中政府,且每年需用华工达数
百名,尤一举而两得也”。又称“如是在伯力地方得有赢余,则中政府进款亦必倍增,不费大
力,得获美果”等等。进而要求,“不耕之石田难以屈指其多寡,如果永租之权不能得,务恳
允为展限60年。”其所要求展界范围为“由横桥河子(按:指韩奇小河)一面及塔尔盖湖 (按:
指大力加湖)等处延长4俄里,沿黑龙江岸达河流深处”。
对俄商之要求,绥远县知事胡承喆在给吉林省都督陈的呈文中说,“盖今年正月中,知事
赴省门时到过伯力,该俄商来见……,当经知事驳以所谓水厄、所谓疫事皆以尔口中构成,在
当地初非事实。且即使事实果如所言,然原合同未载有因意外事耽误,得许而有延长期限另订
新合同之规定。则此际决不会许籍辞狡赖,假定即欲展限,亦须将原合同所有应履行之义务履
行既竞,然后再议,且其允与否属我自由”。关于俄方要求扩大采石地界的问题,胡知事在呈
文中说:“该图(按:指列必采夫等 2人呈文后所附的要求扩展地界范围地图)所绘展拓之界线,
东抵韩奇河,西抵浓江,东西约70余里,将本州现在州知及附近之汉族、赫哲族各村屯一并包
括在内。全州治安所关,自属万不能照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