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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行交涉

第二节  航行交涉



  1858—1905年前后,在黑龙江、 乌苏里江抚远区段航道上, 中国船舶自由航行。1905—
1908年间,由于沙俄帝国蓄谋侵吞位于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国一侧的黑瞎子岛,公然将
黑瞎子岛划入俄国版图。继而于1910年开始,帝俄便采取种种卑劣手段,阻挡、禁止中国船只
或为中国商人雇用的俄轮沿黑瞎子岛北、东两段主航道航行,并在中国乌苏镇以下的通江口处
(抚远水道东口)非法设立税卡,从此中俄(苏)两国关于界江航行方面的交涉便开始了。据有关
材料记载,1911年(宣统三年) 5月初,虎林厅源丰茂商人闵熙文、福昌和商人杨锡荣等在哈尔
滨采购洋酒55桶,色酒107箱,杂货262件,搭载俄轮“结普它特”号由松花江下驶乌苏里江,
17日到达依勒嗄(今抚远镇所在地)后,船主将货船停舶于彼岸,开轮船驶伯力。俄海关借口闵
等所装烟、酒、火柴、糖包等均系俄国禁运之货,不准船开乌苏里江口,只准于通江子行运。
闵杨等人不得不将货物卸在绥远州。对帝俄海关无理阻止中国商人经乌苏里江口运输货物,中
国虎林厅同知吴士潋当即给吉林巡抚呈文,指出:“……通江子系混同江支流,并非黑龙江与
乌苏里江正当汇合流域, 其水势又涨落无定,万不能指为国界。” 1911年 7月14日 (宣统三
年六月十九日) 东三省总督关于俄方阻止中方使用上述航段界江航道需与俄国领事交涉一事给
吉林行省衙门的咨文中指出:“查该江口既为两国公共之江,现又为厅(虎林厅)地与饶河县赴
省紧要航路,今俄海关硬认该江为己有,阻我货物,夺我航路,不乘此改订条约力与争执,其
侵我主权,损我商利,所失尚外,而将来筹设国际,创立水师,军行无路,关系尤重……理合
具文呈请查核,迅速电部于改约时,坚持咸丰十一年中俄续约与俄使严重交涉,以保主权等情。”
1911年7月24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清政府外务部照会俄驻华公使对此事进行交涉。8月
28日(农历七月初五日)俄驻华公使阔索维慈在复照中仍坚持其侵略立场,声称“查乌苏里江由
通江子流入黑龙江,其国界系过通江子而划定……”同年 9月16日(农历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帝
俄夺我航路之事东三省总督在给吉林行省衙门咨文中提出:因此事涉及界务问题,待“该处界
务续勘”后“再行核办”。1915年 6月24日,对于俄国阻断中方航路,并勒索费用问题吉林交
涉员给俄国驻吉领事巴策福照会,指出:“据虎林县原详乌苏里江东岸为俄属之伯力,西岸为
绥远、饶河、虎林等辖界。由兴凯湖起经乌苏里江顺流至混同江,俗称三江口。按照中俄条约,
本以江心为界,乃近来俄人一再强占,竞至不容华人于中流行船,实属无理已极,又由绥远至
同江为松花、黑龙两江下游合流亦系中俄所公有,顷闻该处及乌苏里江一切船标灯照,因为俄
人设置,所有华人船只经过多被俄关扣留苛罚,借口索偿灯标费用,似此界被侵,殊于主权有
障,请速照知俄领,牒行该国边界官查诘毋阻等因。本员查乌苏里为国际河流于彼此均有航权,
约章具已明载,贵国何得蔑弃公理,擅行侵越。至建设标灯等件本可各自办理,即使华人暂行
借用,需纳补助费亦应有一定规则,未便任会勒索寖成违法举动。事关双方交通权利,除饬知
县据理力持外,相应备文照会贵领事,请烦查照迅行确切查究,明白答复,以重交邦,而符条
约,至为盼企。”1915年12月11日,俄驻吉领事巴策福在给吉林交涉员的复照中称:“内谕此
事已经阿穆尔省总督府外交官查明均属子虚。我税关向未收索资费,亦向未拦阻中国船只以及
索要罚款等因。”1917年10月12日,吉林滨江道道尹兼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又为俄关不应阻止
华人行船给俄国驻哈尔滨护理总领事提出了照会。由于中国政府对使用黑瞎子岛北、东方面黑
乌两江主航道持强硬立场,所以尽管俄方截江霸道,中方船只从1918年到1923年间仍可自由驶
过乌苏里江口。1919年 7月15日,中国戊通航业公司所属池州号轮船经乌苏里江口抵俄属哈巴
洛夫斯克 (伯力)。1920年 9月7日,戊通公司在伯力设立分公司。1923年,苏联强行关闭了中
国戊通公司伯力分公司,并从此时开始,将黑瞎子岛北东两面的主航道(总计 100公里)卡死,
不允许华船通过。非法侵夺了中国对这一段航道的使用和管理权。也正是从此时开始,中国过
往客货轮船不得不改行抚远水道。

  1926年 7月18日,在中苏会修乌苏里江会议上,中方提出:小通江子(卡扎克维茨沃水道)
系属江岔,两岸均系中国地方,并非国际正流,应设灯照五十余架,当由中国出资自办。自伯
力黑、乌两江汇口起至乌苏里江上游虎林止系属国界河流,应设灯标二百余架,由双方合资共
修,彼此各担一半。俄方则要求乌苏里江会修由卡扎克维茨沃起至虎林止,由双方合资修理,
而由卡扎克维茨沃起至伯力俄方自修。对于卡扎克维茨沃支流(小通江子)允由中国自修,但不
允写入此次协约以内。本次会议虽属解决航道管理、维护问题,但双方都意识到事涉界务,非
同寻常,所以中方坚持“黑、乌两江汇口正流应属中俄国际河流,按照历史及国界公例,必以
正流作界为谈判会修的先决问题”。1927年3月9日,中方在给苏阿穆尔国家水道局长季阿诺夫
的第1273号函件中声明:在争议问题未解决前双方均不进行修漕乌苏里江。季阿诺夫在复函中
提出:中央会期太远,现下应有相当办法,以免航行危险,提议伯力至卡扎克维茨沃屯68华里
航道在彼此争执未定前,先行保留,等中俄会议商决再办。中方谈判代表同意采取变通办法。
1927年 6月17日,最终签定了中苏会


灯照由卡扎克维茨沃俄屯到伯力之问题,因其有牵涉及于中苏界分之关系,非地方委员会所能
解决。该项问题应候北京中苏会议决定之。”

  1934年,在伪满当局与苏联召开的会议上,伪满洲国代表对苏联违反中苏水路协定,擅自
在中国小通江子(1936年改称抚远水道)设置航路标识提出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