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伪满洲国时期,在边境管理中,日伪统治者以防止边境居民通苏、通共为目的采取了一系
列管理措施。1938年后实行集家并屯,许多世代居住在沿江一带较偏僻处的居民以及部分居住
在沿江岛屿上的居民被强行迁至大屯或部落中。日伪统治者还对居民交通工具(主要是船只)进
行集中管理,凭证出船。为了加强对边民的控制和管理,日伪特务机关还遍设明岗暗卡检查过
往行人,在居民中安插大量特务,实行法西斯统治。是时,担负边境管理任务的机构为伪抚远
国境警察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边境管理主要是政策管理。1957年 4月,根据省
委指示精神,中共抚远县委第一次下发了有关边境管理的4项规定,即:1、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遵守中苏两国边境纪律, 避免和制止越境现象;2、凡是同苏方发生正常事务,如边境贸易、
生产等问题以及其他友好活动,必须由县委报请省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一律禁止; 3、关
于职工家属去苏方医疗问题,须报地委批准方可进行; 4、与苏方开展友好活动时,必须注意
节约,防止浪费。进入60年代后,由于边境局势日益恶化,边境管理工作逐渐由单纯的政策、
思想管理发展到政策、思想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1966年 5月县委下发《关于加
强对当前界江生产的组织领导和船只管理的通报》。11月又召开各公社党委书记、边防站长、
派出所长以及县直机关各部局领导参加的边境工作会议。1967年11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建立
政治边防的指示精神,县委召开军民共建政治边防工作会议。会议确立“我们的边防是搞政治
边防。加强边防,主要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会
议认为要加强边防建设、搞好边境管理必须大打人民战争,使“家家是哨所,人人是哨民”。
1971年后。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开始注重抓实实在在的管理措施。从1971年11月至1979年末,县
委、县革委就加强边境管理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冬季边境管理的通知》、《关于1972年
鲑鱼生产的若干规定》,《抚远县革命委员会转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关于边境管理的暂行
规定)》、《关于边境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边境治安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等等。 这些
“通知”、“规定”的主 要内容包括:严守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对下江生产人员要举办边
境政策学习班;下江生产人员不得任意变动更换,不得将船只网具借给别人使用;建立来客登
记,过往验证盘查制度,各生产滩地不许容留外人住宿,界江生产船只要指定停泊区域,专人
看管,用后收桨上锁等等。
1980年以后,由于在渔业生产中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下江生产人数大幅度上升,
私人船只成倍增加,生产形势蒸蒸日上,但却给边境管理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和新的问题。为
了做到渔业生产“放而不散、活而不乱”,维护好边境秩序。1980年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
将边境外事工作放在工作首位。加强了各级边管工作干部的配备和边境政策的宣传,加强了边
管工作中的技术措施,并逐步向“以法制边”发展。1980年各基层单位共举办边境政策学习班
54次,受教育人数达三千多;参加下江生产人员学习班的约 700余人。通过学习使人民群众进
一步明确了个人和国家、政治与经济、遵守边境政策与搞好生产的关系。为了将边管工作落到
实处,县委又制定并下发了“船只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船只统一编号、集中停泊,做到有专
人看管、有领导负责,收浆有锁,并要求做到人员固定、船只固定、网滩固定、停泊区固定。
1980年有11人因遵守边管政策好受到奖励,有24人受到经济处罚,有 2人因严重违犯边境政策
被拘留。由于采取上述措施,1980年涉外事件较上年减少92.5%。1981年上半年有 35人受到表
扬,9人受到奖励,45人受到经济处罚,10人被依法拘留,有 3人受到党纪处分。1982年4月,
各级领导层层落实了边境管理责任制和滩地管理责任制。1983年 7月,县委、县政府又下达有
关边境管理和界江生产的18条规定。同时,对各边管部门提出“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明
确、各负其责、目标一致,协同动作”的工作要求,确立了“抓紧、抓实、管严、管好”的工
作方针。适应渔业生产经营已分散到户,承包到船的新情况,把“界江生产责任制”、“边境
治安管理责任制”落实到户、船、人。各生产部门均把执行边境政策列在承包合同中。1985年,
县人民政府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边境政
策的处罚暂行规定》。
由于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边管工作,近年来抚远辖区边境管理取得了良好
的成绩,未发生较严重的涉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