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团
第二节 民团
保卫团 1911年,农历三月经吉林省批准,绥远州将原有联庄会改编为地方武装一预备巡
警,共分五区,每区设巡长 2名,巡丁 20名。平时从事生产, 有事则聚,无事则散。1915年
(民国4年)11月,预备巡警取消,改建绥远县预备保卫团。全县共分四区,每区 15人,团丁
“纯系义务,不发薪饷,由县酌拨地方捐供给包用”。预备保卫团的枪支均借自民间,总计53
支,子弹每枪 120发。子弹消耗由地方摊派集资购买补齐。预备保卫团在保境安民方面起到重
要作用。1921年(民国10年),县知事何庆颐具文呈请吉林省批准,正式建立保卫团。保卫团下
辖4区、共有团丁60人。1922年(民国11年)2月,保卫团团长王立夫,共有官兵51人,为常设地
方武装。1924年(民国13年),保卫团扩编到 105人,担负调查户口、维护地方治安、管理土地
等任务。1929年(民国18年),中东路事件后,保卫团扩编到 170人,分驻在海青、国富、太平、
别拉洪、勤得利等村镇。1930年在四个区建立了保卫团、预备团和两个分防所。保卫团总队长
高永秀,共计官兵 105人,负责各区的治安工作,隶属于县清乡局(1930年建)。是时全县保卫
团共有武器100余支,子弹1.4万余发。1932年(民国21年),县属太平镇保卫团接受饶河抗日救
国军改编为第二营,保卫队长郭荣庭任营长,邓维新为营副,改编后扩充兵员达100余人。1933
年后,保卫队投降日本侵略军,改编为伪抚远县保卫团,同年9月改为伪抚远县警察大队。
商团 1920年(民国 9年)春,由于俄匪为患,对商民损害甚大,各商号联合起来组织了商
团,与军警、保卫团配合,抵御匪徒的侵扰。商团由商务会领导,听从县公署和保卫团的调遣,
有事则聚、无事则散,并部分承担站岗放哨任务。日本侵略者占领抚远后,枪支全部被缴,商
团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