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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兵组织

第三章  民兵和民兵建设

第一节  民兵组织




  土地改革过程中,各村屯普遍组建了民兵组织,在村级政权建设中,各村设立武装委员,
负责民兵工作。民兵担负农村治安保卫、反奸除霸、剿匪安民、生产支前任务。全国解放后,
民兵工作进一步加强,民兵队伍不断扩大,政治、军事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强
大的后备力量。1950年,全县有民兵 231名,自卫队员324人,有长枪146支,短枪20支。民兵
建设初期,即注重阶级成份的审查,以保证组织的纯洁,民兵配备枪支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确
定并报县委审批。1952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暂行条例》规定,抚远县民兵改称
基干民兵,原自卫队改称普通民兵。年龄分别在18—25周岁和18—40岁之间。是时,全县有民
兵中队5个,分队10个,小队17个,总数196人。有步枪127支,子弹3千余发。1955年,有民兵
中队8个,总人数204人,其中基干民兵29人,有枪57支,子弹 855发。1957年,全县基干民兵
总数达343人。1958年9月,成立县民兵支队,支队长由县长担任,政治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担任。
全县民兵1 123人,其中基干民兵869人。1968年,建立民兵独立营。1969年 7月,组建民兵值
班分队,共计50人,值班分队民兵一律配备武器装备,担负战备、战备施工、执勤巡逻、军训
生产等任务。1973年7月底,全县各公社、各单位共组建32个民兵连。1979年8月,开展民兵三
落实工作,按照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组织落实的要求,进行组织整顿,选配干部,调整武器
装备。同时,从实战需要出发,制订作战方案和军民联防方案;制定学习、训练、武器保养保
管制度;对武装基干民兵和民兵干部进行训练,提高民兵的作战本领和干部指挥能力。1981年,
结合民兵组织调整,全县开展了战时兵员动员任务落实工作,在全县 2 430名民兵中落实战时
民兵动员1 767人,做到了干部拟编不预任,兵员落实到人头。将基干民兵930人组建起 1个民
兵团,下属 9个营27个连。同年,对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实行了预备役登记管理,全县共有预
备役官兵 174人。1982年,全县民兵开展“创先进活动”、“四个尖兵活动”、“五讲四美三
热爱活动”、“四有三讲两不怕活动”。在学雷锋、树新风、学英模、赶先进活动中做好事达
260多件,被誉为“不穿军装的解放军”。 1985年,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标准,从党团员和复转军人中选择各级民兵干部,组建了9个连和431人的专业技术分队,使民
兵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