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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 征兵

第四章  兵制

第一节  募兵 征兵



  民国时期,东北军在各地普遍实行募兵制,由于抚远县人烟稀少,很少有人愿意当兵,因
此,在抚远县驻守的部队常常空编缺额,无从得到补充。伪满中期以前仍实行募兵制。1940年
(伪康德7年)4月,公布伪《国兵法》后,改行征兵制,规定凡年满19岁,并在伪国民优级学校
毕业的青年人均须参军服役,服役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