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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与志愿相结合兵役制

第四节  义务与志愿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我国
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此后,抚远县有部分义务参军
人员转为志愿兵,继续在部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