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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四编 民政

编下序


  民国时期,民政工作直接由县长负责,伪满时期,由伪县公署行政股负责。1947年,民主
政府成立后由民政教育科负责。1954年民政科与教育科分设。“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
由政治委员会的群众工作组和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1970年 6月成立民政劳动科,1973年
民政科单设。1984年后改称民政局。

  解放前,民政工作主要是赈济灾民。因社会制度决定,赈灾工作时有时无,所发救灾钱物
很少。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政工作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承担救济灾
民,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为复转军人安置工作,为在革命战争中或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排
忧解困,筹办社会福利,救济城乡贫困户,安置移民等任务。并把拥军优属作为民政部门的一
项重要工作来抓。50年代末,民政科又增加对农村、城镇鳏寡孤独人员的社会救济任务。80年
代后,扶贫成为民政机关的一项新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