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敬老院 农村五保
第一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敬老院 农村五保
人民政府建立后,非常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企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困难户
由所在单位负责,农村困难户、 老无所养的鳏寡孤独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救济。 1953—
1957年县民政部门共支付社会福利费16 523元。1958年后,各农村人民公社兴办敬老院,并开
始对农村中失去劳动力而又无子女瞻养的老人实行“五保”。
敬老院 1958年,全县农村共有残、老人员10人。为了照顾这些老人的生活,本年有 6人
被送往佳木斯敬老院,4人由公社按时救济。
1961年,国营抚远渔场建立敬老院1处,有职工1人,供养残老职工10余人。敬老院由渔场
开支,年平均1 000元左右。1966年,渔场敬老院改为县敬老院。1967年收养老人5名,1968年
收养9人,1971年7人,1974年6人,1975年4人。年平均经费1 5000左右。1976年后县敬老院撤
销,凡符合进敬老院条件的老人均送往汤原县敬老院。1984年,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支持下,抚
远县开始兴建新敬老院。
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是党和政府对农村中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行吃、穿、住、医、葬
五保。1958年,全县享受“五保”待遇的残弱老人10人。1959年后,由于抚远现辖区改为抚远
渔场,原享受“五保”待遇的老人有6人被送往敬老院,4人在生产队享受国家给予的定期定量
补助。1967年,抚远县有农村“五保”户2户2人。1974年3户3人,民政部门给予475.44元的定
期定量救济。1975年有“五保”户13户,定期定量补助2 594.73元。1980年有“五保”户4户4
人,定期定量补助476元。1981年有“五保”户3户3人,定期定量补助312元。1983年有“五保”
户3户3人,定期定量补助424.92元。1984年初有“五保”户14户17人,由所在生产队供给口粮、
烧柴。当年,国家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临时救济28人次,总计952.16元。1985年,县民政共
拿出2 000元救济“五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