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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除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政府有时给予救济外,其它时候根本没有社会救济。
全国解放后,社会救济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于城乡那些因为贫穷、疫病、自然灾害造成的
贫困户国家及时给予救济。

  贫病救济 1954年春耕夏锄期间,县人委对因贫困而造成困难的农户给予救济。当年共补
助农村贫困户高粱米15 300斤,对残老孤寡人户救济粮食 15 578斤,同时救济棉衣144件,棉
鞋101双,棉帽 290顶,单袜50双。1956和1957年抚远县人委为了使流入的211户灾民安排好生
产生活,发放救济款16 300元。1958年,对城镇贫困户救济,共发救济款150.95元,其中孤老
残废2户8人,共救济100.O0元,对农村困难户共发放566.51元救济款。1966年后,用于社会救
济支出大幅度提高,到1985年,累计发放社会救济款670 400元,其中农村社会救济为306 070
元,城镇社会救济为 34 470元,其它救济329 860元。城乡社会救济款年平均约33 520元左右。
从 1976年开始,对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简退职老职工给予原工资40%的困难补贴,到1985年
共发补贴费17 250元。

  灾害救济 由于抚远地处黑龙江中游、乌苏里江下游地区,地势低洼,洪涝灾害经常发生,
常常给人民生活带来困难,政府拨款拨粮赈济灾民由来已久。1927年(民国16年),乌苏里江洪
水成灾,吉林省农会拨给救济粮 6 830斤,赈济灾民56户169口人,拨救灾款5 000元(吉洋)。
1928年(民国17年)8月,黑龙江、乌苏里江洪水泛滥,受灾农户290户873口人,淹没耕地485垧,
其中升科纳税地187垧。同年 9月洪水二次猛涨,吉林省财政厅拨赈灾款5 000元(吉洋),吉林
省保安司令兼省长拨赈济款 2 000元(吉洋)。1932年(民国21年),黑龙江、乌苏里江洪水成灾,
吉林省拨救灾款9 000元(吉洋)。1936年(伪康德3年)抚远县建立义仓,以备遭受自然灾害时使
用。规定每垧地收谷8升,无谷者每垧收伪币4角8分。到1938年(伪康德5年),共存谷24 382斤,
存米 44 427斤,现金(伪币)1 769元。1941年(伪康德8年),全县有义仓四处,共存谷767石,
现金(伪币)7 070元。虽然采取如此措施,但灾害降临,多数民众仍不免啼饥号寒。1933年(伪
大同二年)发生水灾,全县发临时救济粮票合吉洋 860元。1938年(伪康德5年),抚远县发生洪
水灾害,伪吉林省政府拨给救灾款 30 450元(伪币)购粮,共购进小米527 680斤,发放给灾民
40余万斤。1939年(伪康德 6年),为了解决上年水灾造成的困难以及集家并屯给农民造成的损
失,伪吉林省政府拨给抚远更生金44 300元(伪币),购买牛、马、籽种及其它生产工具,拨给
集家并屯救济金2 000元(伪币)。

  全国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每遇大的自然灾害,国家都拿出大量的赈济资金。
从1951—1985年县民政局给灾民发放的灾害救济总额达1 084 970元。

              部分年份自然灾害损失和救济情况表
表14—1                    单位:垧、户、人、间、万元、千斤、件



            建国后部分年份社会救济费支出统计
  表14-2                           单位:千元、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