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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待和抚恤



  优待 建国后,农村人民群众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家拥有的土地实行代耕或包耕。代耕土
地一般做到先种、先铲、先趟、先收。1949年,全县烈军属共有39户,土地 77.92垧。根据其
家庭劳动力情况,有11.37垧实行群众包耕,有10.5垧由群众代耕或助耕。 1951年有军属19户,
工属2户,有土地85.83垧,其中群众代耕55.2垧。1953年,代耕土地20.3垧,占军属总有耕地
面积的90%。1954年,对25户优抚对象进行核查,确定代耕对象7户,代耕土地12.55垧。

  1956年合作化期间,农业合作社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其收入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
烈军属、残废军人以及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劳动日优待。这种优待方式一直延续到
80年代初。1982年,全县3个公社29个生产队共为121户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 6 500多个。1983
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1980年后入伍的
农村青年也给予现金优待,优待标准一般相当于本地一个强劳力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1985
年,县人民政府在浓桥乡进行试点,对义务兵的优待分为基础优待和奖励优待两部分。其中奖
励优待按全乡优待金和优抚费总额的20%落实,并按军人立功奖(50—200元)、军人模范标兵奖
(10—40元)、超期服役奖(每超一年增加优待金10元)、优抚对象模范奖、带头发展生产劳动致
富奖等五种奖励进行发放。基本优待金和奖励优待金年终一次发放。上述做法已在全县推广,
对鼓励农村青年服兵役起到了积极作用。

  抚恤 1966年,国家对残废军人的抚恤步入正规。1971年、1978年、1984年和1985年向革
命烈士、因公牺牲等人员家属共发放抚恤费 2 860元。1966年到1985年,全县共发放残废军人
抚恤费35 480元,年平均2 365元。

  建国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中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给予临时补
助。1962年以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1954—1985年,全县共发补助费 69 880元,
年平均2 239元。历年用于节假日拥军优属活动的经费91.8万元,占抚恤支出的45.4%。

                 部分年份抚恤费支出情况
  表14—3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