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1月,开始对复员转业军人进行安置工作。195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复
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抚远县成立了“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对复员
军人的安置。到1957年8月末,全县历年参军复员的 14人全部安置,同时还安置外来复员军人
20人。安置在农村的14人,安置在企事业的10人,其中机关4人,公安3人,邮电2人,医院1人。
1976—1985年共接收复员军人336人。其中,安置在县城199人,农村79人,农牧渔场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