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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三章  婚姻登记殡葬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建国前,民国时期和伪满时期都有婚姻登记制度,但并不严格,做为事实婚姻,亦可落户
口。是时,婚姻登记由税务局负责。新中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利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全县
城乡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1952年结合宣传婚姻法,共查出虐待妇女案件 16件,买卖婚姻6
件,包办和干涉婚姻14件,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处理,使《婚姻法》逐步深入人心。同时建立
了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1957年,在婚姻登记中首次提倡晚婚和有计划的生育。1983年根据民
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县民政局制定了三审查、四不登制度,即对介绍信、证件是否
齐全,婚姻基础是否牢固,男女双方是否自愿进行审查;对证件不齐,双方不够年龄,一方不
到场,婚姻基础不牢者不予登记。离婚则视具体情况准离或调解不离,调解无效即转法院以法
裁决。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加强了晚婚和计划生育的教育。

                 部分年份婚姻登记情况
  表14—4                 单位: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