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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劳动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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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至建国初期抚远县无专门管理劳动工资的工作机构,招工、招干和确定工资等均由
各单位自行办理。1953年 2月,成立县工薪管理委员会。1956年12月成立人事科,兼管劳动工
资工作。1959年后,改成人事劳动工资局。1962年后改称人事劳动局。1964年分设人事监察局
和劳动科。1966年5月抚远县治迁回抚远镇后,设人事劳动科。1967—1973年5月劳动科改称民
劳科。1979年 3月单独设立劳动科,主管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青
年上山下乡等工作。80年代后增加待业人员安置、培训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等工作。
建国后至1979年,抚远县劳动管理部门按照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合理调配劳动
力,妥善安置中学毕业生,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1979年后,对待业青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鼓励待业青年开设商服网点,全县兴办青年企业 31个,安置待业青年1 055人。经济体制改革
后,劳动管理由计划指导转向市场调剂。劳动安置、劳动分配等方面都实行了一系列改革,调
动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在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同时,职工工资也逐步有所提高。1985年,全县
工资总额92.5万元,比1980年提高了29%。
建国初期,抚远县人事工作由人委办公室兼管。1956年12月成立人事科。1958年人事科、
民政科合并成立人事劳动工资局。1959年 6月,人事劳动工资局改为人事劳动局。1964年,人
事、劳动分设,成立人事监察局和劳动科。1966年抚远县治迁回抚远镇后,重设人事劳动科。
1967年5月成立县革委会,人事工作划归政治部组织组。1973年5月,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分开,
成为县革委会直属工作机构,改称人事监察科。1985年改称县人事局,主要负责对一般干部的
使用和管理及协助各部门调配招收干部。同时承担对国家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等项工作。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事部门协助县委组织部调整、充实干部队伍,努力做好配备编制、干部
调配、干部教育、干部奖惩、离退休干部管理、军转干部安置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等方面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效。1985年,全县党政群团及企事业定编1 767人,遗留转干379人,招聘专业技
术人员 22人,从城镇社会青年中招聘合同制干部 18人。全县干部中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1 046人,占干部总数的59%。培训各类干部2 000多人次。1985年奖励立功受奖干部121人,安
置军转干部59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34人,妥善管理离体干部 86人。公费医疗和知识分子津
贴管理工作作得扎实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