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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建国后,百废待兴,各行各业广招就业人员。1950年抚远裕东渔业公司改称水产公司后,
原经营渔梁子和打大拉网的个体渔民均转为水产公司工人。此为抚远劳动就业工作之始。1956
年前就业人员主要来自复员转业军人、外地调入人员以及当地招用的工人。1956年后,为适应
经济建设的需要,凡从抚远县学校毕业,年满18岁的青年均由县里安排工作。由于抚远县工农
业极不发达,多数安排在水产公司或机关工作。1961年 3月,黑龙江省水产局所属抚远渔场建
立后,当年浓江、宏光、小河子、抓吉、海青、亮子里、四合等 7个集体渔业队半过渡成全民
所有制渔业队。1963年过渡队 424名渔工全部转为国家工人,使抚远县劳动就业队伍骤然增加。
1966年,抚远县在原抚远渔场辖区重建,成为全民县。在劳动就业方面体现了国营农场的特点,
即县中小学历年毕业生以及其他自然增长人员,实行由国家包分配的政策。

  1972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动力的安排问题”的通知精神,县革委
决定,县内职工子弟凡在县属高中、初中毕业年满18岁,国家没有分配其它工作的,均按自然
增长劳动力吸收他们为国家正式工人,参加生产劳动。这种用工形式一直持续到1979年抚远县
正式摘掉全民县帽子。

  1985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暂行规定》,
县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今后各企业用工一律实行自行招录办法,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无业
人员发展个体经济。

  1979年前,由于抚远县为全民县,所以初高中毕业的知识青年一次性安排在四场当工人,
挣工资。197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79)34号文件确定抚远改为“巩固全民,发展集体”的
方针,青年就业问题突出出来,当年城镇有 1 075名青年待业于社会。本年劳动就业制度改行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改革开放后,抚远县特
别鼓励青年开设商业、服务业网点,使本人获得丰厚的收入,同时也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改
变过去“买火柴打酱醋,来回要走几里路,一盒烟几斤盐,上上下下小半天”的状况。全县待
业青年就业安置工作于1984年末全部完成。全县共兴办青年企业 31个,安置待业青年1 055人。
提前一年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1985年以前大体上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