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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 建国以后,职工的劳动受到国家保护。抚远县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人实施了各
种劳动保护措施,坚持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对高空作业工人、搬运工人、机械操作
工人、建筑工人、森林采伐工人、汽车驾驶员等,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尘、毒有害工种
的职工,发放保健费和保健食晶。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安全生产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改善劳
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1982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生产主管科局相
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设专、兼职安全员。1984年,县劳动局内设劳动安全监察股,有专职监
察员2人。1985年全县共有专、兼职安全员6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各级领导发动群众
在普遍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维
修保养制度、防火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新工人人
厂要进行工厂、车间、现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人调动工种,也要首先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
育。各生产单位多年来坚持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竞赛活动”。1980年,由于麻痹大意,违章
作业等原因,县内伤亡事故连续发生,共死亡12人。1981年,进行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4次,
死亡事故降到 3起 3人。1982年后,每年 5月为全县“安全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983年,召开4次大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1985年,开展多次安
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16起,查封危房1 610平方米,检查陈旧锅炉49台,验收新装锅炉7台,
下发整改通知书 1份,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给予了经济处罚。1980—1985年,全县共发现重
大隐患百余起,95%以上得到解决。同期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技术培训班6期,每期10余天,
有300多人参加培训。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1951年 2月开始在企业中实施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劳动
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卫生待遇、职工离休、退休与退职补助、丧葬补助、抚恤、救济等。另
外,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生意见给予 30天以内的产假,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年老体弱职工尤为关怀。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退休条件,提高待遇标准。1980年
参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给产假 100天,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发
给一定数量补助费。企业单位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行政事业单位按2%提取。并分
别建立了福利费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

            1979—1985年劳保福利费支出构成情况
  表15—6                            单位:万元



  职业培训 50年代,全县开展业余文化教育,文盲、半文盲显著减少。“文化大革命”期
间,职工培训停顿。1979年,重新在职工中实行文化技术考核。80年代,职工教育培训进入新
的阶段。1981年成立县工农教育办,开展职工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工作。1985年,开办职工高
中班2个,学员110人;同时开办职工高中函授班 2个,学员95人。在补文化课的同时,还对职
工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县、乡两级分别举办技术培训班,有 400余人次参加学习,另有
200余名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函授、进修学习。到 1985年底,经佳木斯市工农教育办检查
验收,职工“双补”(补习初、高中文化课)合格人数占应进行“双补”人员的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