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人员编制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人员编制




  建国初期,全县800余户,3 000多口人,各项事业极不发达,政府机关规模很小,仅有几
个科室,因此人员编制不足20人。1952年 5月撤销特区恢复县的建制后,根据工作需要,县人
民政府工作机构定编33人,全县机关干部111人。1958年,党政机关首批精简下放干部约 10余
人,分赴民勤、光泽、宏光生产合作社进行劳动锻炼。 1963年抚远渔场总场机构编制 42人。
1966年重建抚远县后,根据黑龙江省抚远县体制问题座谈会精神,在渔场现有编制基础上增加
行政编95人,其中县党政机构80人,公社15人,其它企事业单位未定。同年底,全县实际配编
122人,其中县党政机关89人,人民公社 33人。1970年末,县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 423人。
1978年307人,其中行政编 204人。新增专项编制156人,其中武警20人,边境派出所38人,工
商行政8人,消防队3人,人民银行60人,建设银行1人,税务局12人,工会5人,专职武装干部
20人。1981年 7月县革委对现有行政编制进行调整,调整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人
员编制总数为287人,各公社、党委编制为149人。此后,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人员编制不断
扩大。1985年末,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总数1 7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