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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福利待遇

第四节  福利待遇




  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较少,主要用于干
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和子女的统筹医疗等。1980年干部福
利费月人均1.8元,由县直各部门和乡镇分别管理使用。

  公费医疗 1952年 9月,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采用凭证就医,实报实销的办法。
1981年后,改革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按月人均 3元定额,分系统包干使用;对重病和疑难病
症的医疗费用,分人列帐,据实另行报销。

  知识分子津贴 由于抚远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知识分子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科研条
件较差,外流现象非常严重。1965年以来,全县共接收534名大中专毕业生,到 1985年底调走
363人,占68%。为了稳定知识分子队伍,充分调动他们为建设边疆努力工作的积极性,1984年
1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从上年 5月起,对在农村乡级事业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坚持在农村连续
工作满八年的,经过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在县内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按其工作年限,每月分别享受23元、 20元、15元的津贴,并且每年分别报销30元、20元及10
元的书刊费;对在县内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抚远县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休
标准提高 10%;在退休费总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可把津贴作为计算退休金的基数。
另外还在副食、住房、子女招工、医疗保健等方面,对知识分子待遇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