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军转干部安置和离休干部管理
第六节 军转干部安置和离休干部管理
军转干部安置 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是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1976—1985年军队
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对接收的转业干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原则进行安置。
团职干部大多分配在县级机关任职,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分配到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到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9人。在安置中,对转业干部的住房和家属、子
女就业等问题均给予优先照顾。
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对1969—1975年作复员安置的 8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并安排
了工作,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离休干部管理 1980年10月开始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到1985年底止,全县已办理干部离休
86人(不含易地安置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2人。
离休干部管理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进行。1980年 8月前,由县委
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管理, 8月以后,由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1982年底,建成抚
远县老干部活动室,内设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各1个,游艺室3个。
1984年 1月,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县委老干部局。各单位普遍加强了对离休干
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同年,县委、县政府向光荣离休的老干部颁发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