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药政管理
第四节 药政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县医疗卫生部门对剧毒药、麻醉药设专人专管,严格禁止伪劣、过期药品
进入市场。
1981年设立药品检验所,设立之初,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名(西医士),管
理人员2名。1982年,所内工作人员2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名(西医师),管理人员1名。1985
年,药检所人员增加到 3名,均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主要设备有旋光仪、阿贝折光仪、电冰
箱、电热恒温干燥箱、显微镜等。药检所对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医药经销部门的制剂、药品
进行质量检验和价格监督,并负责中草药采、种、收、制、用的技术指导。
1984年 9月,在省医药总公司、物价局、卫生厅检查组的协助下,药检所查出县医药公司
经销伪劣药品5种,县医院使用伪劣药品2种,当即予以销毁。同月,药检所按省医药总公司、
物价局、卫生厅的要求对全县中药饮片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
1985年 4月,为加强药政管理,贯彻《药品管理法》,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县卫生局
作出《关于企业经营药品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药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相适
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必须具备熟悉所经营药品药性并经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核准的药工人员,即药学技术人员,否则不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