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绥远县政府
第二节 绥远县政府
1913年(民国2年),绥远州改称绥远县。县府的行政长官称“知事”。1927年(民国16年)
秋,县知事刘鸿谟将县府原有8间草房翻建扩建,建成铁皮盖土坯房三栋,约500平方米。其
中一栋为大堂(办公室),一栋为公馆,一栋为监狱和游巡队宿舍。1929年(民国18年)后,绥
远县改称抚远县,县知事改称县长。是时,县政府工作机构主要有行政科、司法科、财务科。
行政科主管民政、治安、产业、文教卫生等,司法科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财务科主
管国税、地方捐税的征收和经费开支。民国19年增设清乡局,由县长袁怡篪兼任局长。本年
11月,由县长主持召开地方行政会议,对各项该办事宜进行商讨。会议决定,凡属禁烟、禁
赌、防匪患、治安保卫工作由警察和保卫团办理;对于增加税收问题先行调查造册;关于提
倡教育一项由各村推举学董负责;积谷备荒工作可以缓办;招垦事由各村村长负责,对招来
农户给予优待;决议设立公立疗养所,以疗民病,经费依靠捐资。1931年(民国20年),抚远
县政府划归依兰镇守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