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第二章 婚姻 家庭
第一节 婚姻
1909年(宣统元年)抚远设治之初,人口稀少,仅有1 207口,其中结婚成家的仅有101户、
501人, 其它为伙居的未婚男性,俗称“跑腿子”窝棚。每个窝棚一般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
人。其后,随着人口的增加,文明程度的提高,婚姻状况逐步改善。1949年建国初期,全县婚
配人数达2 600多人。
解放前,男女合婚一般沿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套旧章法。一般以一夫一妻为
主,个别富商大户亦有纳妾者。结婚年龄女性多在十六七岁,男性稍大。这主要基于所谓“早
生儿子早得济”的旧传统观念。解放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婚姻冲破了
旧传统观念,由过去的“明媒正娶”转变为自由恋爱。以往的换亲、童养媳、指腹为婚的婚姻
现象从根本上被清除。
勤劳、朴实、能干和善良、贤慧是各时期一般男人的择偶标准,但由于时代不同,民族不
同,择偶标准亦有很大差别。民国时期,女家对男方的要求一般是勤劳、朴实、老实、厚道,
男家对女方一般以是否会操持家务,是否勤劳贤慧而决定取舍。赫哲族女孩一般喜欢族外婚,
即通常与汉民族通婚。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较重。特别是到伪满时期,由
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欺压,族外婚则被当做摆脱苦难的重要途径。在一般择偶标准改变不大的前
提下,伪满时期还讲求门当户对,贫富有别。解放后,50年代和60年代,在择偶中唯成份论的
色彩较浓。出身地主、富农和其它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一般很难被贫雇农子女选为伴侣。70年
代学历被纳入择偶条件。进入80年代,容貌、门第、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文凭有无等逐渐成为找
对象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婚后生活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等旧观念解放后不再被人们所崇
尚,当一个家庭不能正常维持下去时,合法离婚成为人们的选择。进入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
放的形式下,传统的婚姻观念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进一步淡化。多数人懂得了以法律解决所面临
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解决家庭中难以调合的矛盾,合法离婚人数一年比一
年增多。
1982年,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为17 001人,其中,未婚人口为4 713人 (男性2 770
人,女性1 943人),占人口总数的18.14%;有配偶的人口为11 392人(男性为5 718人,女性为
5 674人);丧偶的人口840人(男性丧偶343人,女性丧偶 497人);离婚人口为56人,离婚率为
4.9%。
1985年,全县结婚人口为592人,其中初婚人口为577人,再婚人口为15人。申请离婚人口
为136人,其中准予离婚人口为50人,占本年结婚人口的8.45%。1985年全县丧偶人口为94人,
其中男性丧偶38人,女性丧偶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