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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方式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方式



  

  本县解放前多早婚,偏僻乡村童养媳及“指腹做亲”等童婚现象屡见不鲜。早婚年龄多在
16—18岁左右;个别小夫大妻,男儿14—16岁即娶,女子18—20岁亦嫁,一夫多妻制多通行于
商贾富户, 或为子嗣、或为淫逸,贫苦庶民顾衣食而不暇, 苦挣苦攒始能成家,终生未婚之
“老光棍”比比皆是。解放后,特别自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上述不合理婚姻方式被废弃。
近年来,晚婚号召已深入人心,城镇青年实行晚婚者多于农村,老年丧偶再婚,观念上已被社
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