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汤原县政府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废除兴东道,汤原县归绥兰道领属。民国2年(1913)3月 1日,汤
原县衙改称县知事公署。县内设总务(亦称一科),行政(亦称二科)两科:总务科分管机要、印
信、统计、档案、收发、会计、庶务、选举、监督、赈恤、道路、征兵、户籍、警察、卫生、
土地、土木工程及宗教礼俗事宜;行政科分管委任、税收、教育、学艺、农林工商、官产官物
及地方交通等项。此外,县内尚有警察所、地方审判厅等机构。民国 5年(1916年),汤原县定
为三级县,全县划5区12保150甲:第一区(汤原)1保20 甲;第二区(三道流)2保 16甲;第三区
(红石砬子)3保15甲,第四区(格节河)4保36甲;第五区(鹤立岗)2保63甲。
民国10年(1921),县知事伊双庆以“原有县城交通窒塞、防守不易”为由,呈准省署将汤
原县城、县署迁往南柈场子(今南江村)地方:划城基东西2里、南北1里;东、西、北三面均挖
掘城壕,壕深7尺、宽1丈1尺,内划东西大街3道;沿江东西立有城门各 1座,北面城门两座;
四围炮台 6座。新县城建起新衙署:修有大堂、二堂、门房暨东西厢房砖瓦房21间,又卧房、
厨房、卫队共木板房14间;另建监狱1座,内计砖房10间、板房3间;周围土墙110丈,高1丈;
四角筑有炮台。后因连遭水害,民国12年(1923年)重又迁回旧县城。
民国18年(1929),道制废除,本县直属黑龙江省管辖。是年,根据省令,汤原县知事公署
改为汤原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有公安、建设、财政、教育等 4局,并置承审员、
管狱员等职官,行使全县政务。
民国时期县知事县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