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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六编 公安·司法

编下序



  清末,汤原县未设政法机构,一应公安、司法权限,均由知县统揽。

  民国初期,汤原属三等县,政法事务依然沿用清末旧制。民国3 年(1914)公布的《知事审
理诉讼暂行章程》规定,凡未设法院或司法县公署者应属初级或地方辖理的一审民事诉讼,由
知县审理。民国后期,地方公安、司法机构方始逐步建立。汤原县知事公署置有检察官 1名,
县城设有警察事务所、监狱,诉讼案件已置有承审员、书记员、录事员进行初级审判,但其诉
讼程序复杂、费用颇多。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实行法西斯奴化统治,为镇压人民的反抗,大力强化敌伪司法机构,
驻军、警察、宪兵、特务遍布城乡。仅警宪特人员,全县即达 897名。罗织“国事犯”、“思
想犯”、“经济犯”等诸多罪名强加于广大人民群众头上,冤狱遍地;而敌伪杀戮无辜,官绅
压迫庶民,均可逍遥法外。

  1945年东北解放后,随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汤原县政法机构亦日趋完善。至1951
年,本县已开始形成较为适应人民民主专政需要的公安侦破、法制检察、司法审判体制。在土
地改革、民主建设乃至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均发挥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
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公检法三机关曾一度被“砸烂”,以致社会治安混乱、
民主与法制惨遭破坏,是非黑白颠倒、冤假错案迭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重获生机,政法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日渐提高,对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经济体
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