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巡警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清末巡警
本县设治当年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筹组县衙时,置有警务
长(巡辩)兼典狱主计1员、巡目1员,司理警备事宜。当时地旷人稀,居民分散,为地方防
盗保安,县衙规定每10户出丁 1名轮流当差;有事听任警务长调遣,无事则自务生产。宣统元
年(1909)县衙署承办处设有户股、刑股、兵股等机构,依其职能分管有关警备事项。至宣统二、
三年(1910、1911)本县始设巡警教训所,有所长、监督、教训务1人、全县东、西两乡设4个巡
警区、每个区有区官、书记各1名,配巡目、巡兵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