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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警察

第二节 民国警察



  

  民国元年(1912),汤原县警察事务所设在县衙署院内:所长1名、股员 1名、稽查2名、守
卫队10名,统辖各区,辅助知事办理地方警政。县署置警察队有警察40名,专事巡辑、击捕匪
盗。全县5个区,各置区官 1名、步警长10名,管理本区巡警事务。民国3年(1914),警察事务
所职司人员增加至11人,其中所长、司法、行政、卫生、科员、警捐主计、户籍调查各 1名,
书记3名,厨役 1名。全县5个警察分区职司人员,增至88人之多。民国11年(1922)警察事务所
改为警察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 4股,并设有外部勤务人员及警察保安队。民国16
年(1927),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平时,警察会同保安团清查户口,并按《黑龙江省清乡章程》
办理清乡事宜。自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10年(1921)间,,汤原县历任警察所长为程贵祥、阎
丹书、姚维清、关永年、张奉章、刘家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