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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解放前,汤原县无专门独立检察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10月始成立县人民检察署,
署长由公安局长吴平兼任,编制3人,同公安局合署办公。后逐步开展批捕和起来诉活动。

  1954年12月,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仍由公安局长兼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本县于1956年 2月,组织设立人民检察通讯员(临时检察员)12人,协助
检察机关宣传法制,联系人民群众,1958年后撤销。1959年汤原县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县
政法局,副县长黄同义兼任局长,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直接办案方式。由于
取消一切法制程序办案,故而打击面广大,造成一些冤假错案。1960年撤销政法局,检察院恢
复独立工作。“文化大革命”风暴袭来,“造反派”砸烂公、检、法,检察院被“夺权”,机
构撤销,人员遣散。

  1978年10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1979年 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行,人民检察院工作步入正规。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有政工、秘书、审查、批捕、审查起
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8科,并设立党组及检察委员会。

  1990年全院实有41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14人、助理检察员16人、
书记员6人、法警7人。经过近年来整顿改革,检察干部素质明显提高。 现有人员中,高中以
上文化程度34人,平均年龄37岁。

   历届县检察院检察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