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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案件,经审查做出批捕、起诉与否的决定,并出庭公诉;
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移送批捕人犯,县检察院须在20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决定;特大复
杂案件审查批捕亦不得超过1个月;对公安机关已拘留的人犯,须3日内审查决定逮捕与否。同
时对公安机关侦察、拘留、预审活动依法监督。1979年至1990年批捕受理1185件,1371人,批
准逮捕1 094件,1 232人, 撤回退查57件,89人,不批捕 34件,50人。对于法院判决量刑畸
轻畸重案件,检察院亦按法律程序提出抗诉,以确保量刑准确适当,维护法律尊严。1983年,
检察院在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中发现对果江民贪污受贿案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将原判有
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