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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依法羁押、改造人犯并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并配合公
安机关在犯人中开展认罪服法、遵守监视、讲究卫生等活动。自1981年以来,先后对汤原县看
守所、新发收审站及香兰、莲江口、梧桐河等劳改农场实行法律监督并受理劳改罪犯案件。至
1990年共受理199件,其中起诉130件、免诉27件、撤诉8件、退诉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