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伪满审判
第三节 伪满审判
伪满洲国建立不久,抗日斗争风起云涌,日伪当局无暇顾及建立司法机构。伪康德3年(1936)
本县兼理司法县公署,司法事务由县长刘会仝兼理;配备承审员1人、书记员 1人、雇员1人、
化验员 1人,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审判须经县长审批、县长与承审员签定、押盖司法县公署印
信,受呼兰地方法院辖属。伪满康德 6年(1939)起,本县撤消兼理司法县公署及承审员,民、
刑案件均由佳木斯区法院审理。佳木斯区法院在汤原县设有巡回停所,置书记官,受理非诉讼
案登记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县警察署移送佳木斯区检察厅,区检察厅起诉至区法院审判,
但特务机关、宪兵队对所捕抗日爱国志士多不执行此种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