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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审判

第四节 人民审判



  

  人民法院为人民审判之执行机构。 1945年解放初期,本县成立民事诉讼所,设承审员各1
人及书记员3人、事务员2人,审理民事案件。1946年 1月撤民事诉讼所,成立司法科。1948年
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1949年县法院增编制 7人,翌年增至10人,下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
及刑事审判庭。1954年法院增编为15人。1959年 5月19日,县人民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
为汤原县政法局;10月重又分设,恢复为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造反派夺权,
砸烂公、检、法三机关,人民审判工作被迫停止,由所谓“革命审判委员会”取而代之。1967
年11月,驻军3068部队与县人民武装部对法院实行军事管制,统揽审判;1970年 3月,改由县
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与军事管制小组共同负责审判工作。1973年 6月14日。汤原县人
民法院重建,编制12人;1990年,县人民法院编制为50人,相继设置有秘书科、信访科、调研
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庭、执行庭、告申庭等机构。1990年县法院
建造五层办公楼一座,面积 1 624平方米,有四个公判庭和一个中心公判庭,办公条件大为改
观。

   汤原县人民法院院长更迭表


  
  人民法庭

  1950年起县人民法院置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乡、区基层审判机构的设立,分为 3个
阶段,一、为配合“三、五反”运动,1951年10月在依春森林工业局设立临时人民法庭,同时
在翠峦、乌敏河、五道库林业分局设立3个法庭,审理贪污案件40起,1953年7月开展第一次普
选中,县法院曾设立普选临时法庭,审理有关普选案件。运动结束,临时法庭即撤销。二、1953
年11月,在本县北部地区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审理鹤立、欲德、吉祥区及鹤立河劳改农场等地
民事案件及判刑三年以下的刑事自诉案件;1954年,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审理香兰、竹帘、汤
旺区及香兰劳改农场之案件。三、1955年 2月,改巡回法庭为固定法庭。第一巡回法庭改为鹤
立人民法庭;撤销第二巡回法庭,并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1959年 8月,北部鹤立、吉祥、振
兴、欲德、永发 5个公社划归鹤岗市管辖,鹤立人民法庭撤回,人员并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1961年,设莲江口劳改农场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该场及莲江口、望江两公社案件;1963年该庭
撤销,改为莲江口人民法庭,同时增设香兰人民法庭,审理香兰、竹帘、汤旺 3社案件;1965
年7月鹤立等5社划回汤原县辖,恢复鹤立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一度停止工作后,1973年
6月县人民法院重建,设民、刑两庭。 1974年后陆续恢复和建立鹤立、香兰、莲江口、汤原镇、
正阳乡、胜利乡6处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各人民法庭均派有审判员、书记
员各1人。

  人民陪审员

  本县自1954年 7月,依照法律实行人民代表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多为人民代表或经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推举。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庭之组成人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力,参加审判之全
过程。1954年全县有人民陪审员32名,通过轮流值班方式参加法院审判工作。1967年,人民陪
审员制度随人民法院被夺权撤销而中止;1979年重建县人民法院,相应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1990年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61名,其中多数人经过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业务素质与办案效率
均有提高。

  刑事审判

  1948年以前,刑事审判重点是对反动会道门及政治土匪案件依法审理,以保证新生之人民
民主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刑事审判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或政治运动进行。1950年 5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当年审理婚姻案件81起,占是年审理案件441起之19.7%; 1951
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当年审理反革命案件20起,占是年审理案件447起之4.47%;1951年10
月至1953年“三、五反”运动中共审理资产阶级不法分子贪污、盗窃等案件 339起,占同期审
理案件1390起之24.38%。刑事审判根据党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及“不冤枉一个好人、不
放过一个坏人”的方针,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多次进行案件复查、错案平反工作。1949年至1965
年,对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较大之248起案件中复查出错案 67件;县法院院长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还改判43件。1977年3月,对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因“左”的影响而判处之736起案件全
部进行复查。其中:原定为反革命罪而判刑之146起案件,改判无罪者84件、免予处分者2件、
减刑者1件;因其它刑事犯罪而判刑之640起案件,改判无罪者10件、免于处分者12件、减刑者
20件、改变性质刑期未变者2件。1978年 9月,对部分反革命案及个人申诉之232起案件再次复
查,改判反革命案37件,其中;无罪者33件、免除处罚者3件、减刑1件;普通刑事案改判40件,
其中:无罪者16件、免除处罚者3件、减刑1件;普通刑事案改判40件,其中:无罪者16件、免
除处罚者5件、减刑16件、改变性质者4件。1978年以后,严厉惩处刑事犯罪,刑事案件有所下
降,1990年审理判决刑事案件128起。

  经济审判

  1981年 5月,县人民法院组建经济审判庭,主要为处理法人与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一
般先行调解、仲裁,无效后即开庭依法审判。建庭以来,共受理经济案件842件,其中调解484
件、撤诉68件、中止15件、移送44件、裁决6件、判决87件。

  民事审判

  主要宗旨在于依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之合法权益。1949至1990
年,汤原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 5 003件,其中:婚姻案3 126件、抚养 85件、赡养
121件、财产纠纷90件、房产39件、债务1 112件、赔偿240件、继承22件、土地山林水利 24件、
其它254件。

   12个年份受理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