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汤原县人民调解工作,自解放后逐步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有实效的民间调
解制度。从1948年起全县各村屯、居民委、企业、厂矿即普遍建立起民间调解委员会,调解委
员业务培训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辅导。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调解委员会被取消,与治
安保卫委员会合并成为治安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其为“阶级调和工具”遂被取
消。“四人帮”被粉碎以后,特别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
局面。人民调解组织与工作均相应得以重新建立和发展。1990年,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82
个、调解委员 928人。1981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2 092件;1982年调解1 542件;1983年调解
935件;1984年调解1 622件,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刑事犯罪线索 200件;1985年调解民事纠
纷2 074件,为法院同期受案之6.4倍。1989年调解纠纷1 124件,1990年调解各类纠纷1 148件,
成功率占98%。
1988年,调解员实行包户制度,有效地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中,减少了纠纷。正阳乡正阳村
刘某与爱人吵架,并被爱人打伤后,刘一气之下想喝药一死了之,此事被前来她家走访的本村
调解员知道,迅速把情况报告给村调委会主任,经一起进行调解之后,避免了矛盾激化。如今
全县民事纠纷逐年减少,社会治安日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