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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业务

第三节 律师业务



  

  1955年本县开始推行律师制度,但尚无专、兼职律师。只依据案件性质及被告人要求,由
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审判中临时指定1名审判员承担辩护任务。1955至1957年3年中,县法院共在
21起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辩护程式。后来由于“左”的思想统领司法,大多以为辩护人在法庭
上为罪犯与法院对台争理乃系“丧失阶级立场”,因而废弃律师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1980年 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颂布后,
本县律师业务从此得以完善和加强。1980年3月,县法律顾问处组建,设负责人1名、实习律师
2名;继之设特邀律师2名、兼职律师3名。1985年1月后法律顾问处扩展律师业务,改为律师事
务所,设主任1人、律师3人。

  1984年 7月,律师业务推行“三定”(定数量、定质量、定金额)“一奖”岗位责任制,办
案效率提高。实习律师汝国芬全年办案47件,数质均优。1984年地区司法局通过《司法简报》
对汤原县法律顾问处“深入田间为专业户服务”及“以刑事辩护为中心全年辩护率达百分之六
十”曾做专题经验介绍;1985年县法律事务所被评为地区先进集体,有 3人被省司法厅考核批
准认定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