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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服务

第五节 法律服务



  

  1985年7月,本县在汤原镇、莲江口、香兰镇、鹤立镇、正阳乡、汤旺乡建立起6处法律服
务站,1990年增到10处。每站由2—3人组成,由各乡镇招聘1—2人;设主任 1人,由司法助理
担任,经费由法律服务收费中解决。至1990年,各服务站共调解疑难案件 55起、一般纠纷148
件,书写诉状84份,受理法律咨询298次,协助县公证处办理公证572件,共收服务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