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中国地方武装
第二章 地方武装
第一节 旧中国地方武装
清宣统二年(1910),汤原县组建有捕盗营,用以维持社会治安、缉捕盗匪。
民国元年(1912),汤原县设保卫团3个:第一团分驻在两个保,第二团分驻在4个保,第三
团分驻在4个保;各团均设团总1人,各保设保董1人、甲长 1人、牌长若干人;3个团、10个保、
15个甲,计有团丁210人分驻。每保又设预备团丁,无定额,有地20垧者出丁1名,归各保统辖。
民国17年(1925),汤原县商会组建商团,招募团丁90名,设团长、团副各 1人,分驻汤原
县城30名、鹤立岗等3镇60名,商团以“辅助军警、维持市面、弹压乱匪”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