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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政

第八编 民政·劳动·人事·监察·侨务

第一章 民政



  本县设治伊始,所有军政民刑皆由知县统揽。民国 2年(1913),县知事公署总务科兼理有
关赈恤等民政事务,由于官吏不思为民谋利,凡有灾害赈恤多由民众自筹自济。伪满汤原县公
署行政科中置有地方股办理民政事务,却任由伪县长刘会仝贪污救灾 2万元,使灾民啼饥号寒,
流离失所。

  人民政权一经建立,便将民政事务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范畴。1946年 3月县政府设民政科,
负责民主建政、劳动人事、拥军支前、赈灾救济等工作。此后民政机构虽几经变革,但除十年
“文化大革命”动乱使民政工作体系一度被打乱以外,本县民政事务一直按1950年中央人民政
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在民主建政、拥军支前、抚恤安置、社会福利、灾害救济、婚葬改革、移
民以及侨务等方面,切实为人民群众造福,体现出党与人民政府对广大群众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