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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

  1953年以前,本县为国捐躯革命烈士查得29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 75人,解放战争时期
129人,抗美援朝时期 93人。1990年为止,全县共有优抚对象包括烈、军属及残废、复员、转
业、退伍军人13 802人;优抚对象中在乡者明显多于在职者。

  解放后,汤原县人民政府按照“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方针,对优抚对象,保证其
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县区村各级政府均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优抚工作。

  群众优待 解放后至今,拥军优属在本县已形成群众化、经常化的自觉行动,政府为革命
烈属及军人家属门前挂光荣牌,并于逢年过节时敲锣打鼓进行慰问活动。合作化以前,主要以
代耕制度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合作化以后改为包耕制,代耕土地面积 1口人7.5亩,4口人
以上者不超过30亩。1956年后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虚工分)制,按生产队计划,其个人劳动不
足工日给予优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优待全队平均略高工日;1963年以后,对失去劳动力的
孤寡军烈属实行 1口人按2口人、2口人按 3口人优待工日制,按季记工,保证年终收益分配,
1979至1985年优待工分折款666 282元,年人均210元。1985年改优待劳动工日为优待金制度,
一般优待金额300元至500元不等。

  国家抚恤 主要对牺牲或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革命残废军人发给定期
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定期定量补助及生活、医疗等临时困难补助。

  本县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因战因公牺牲而未进行抚恤的军人、民兵及战
勤民工,先后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进行过 4次调查,并根据政策规定一次性追
抚其家属。此前,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抚恤标准以 5 000斤高梁折算付款,
1950年至1951年11月共抚恤24户烈属,发抚恤粮3.6万斤、高梁米4 545斤;抚恤荣军 253人,
发抚恤粮款2 822元(东北币折人民币)。后经 4次调整,确定抚恤金额标准。班长战士2 000元;
营职或19—20级干部2 100元;团职或15—18级干部2 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 400元。

   汤原县几个年份烈军属情况表


  
  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及因战致残民兵、民工均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自1952年起,
每10年评换证 1次;原证由所在部队评发,地方复审评议,评残换证后按评定调整残废等级享
受抚恤待遇。1984年 7月规定,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分六个等级,其中因战在乡者,每人每
年特等570元,一等498元,二等甲390元,二等乙296元,三等甲180元,三等乙140元;因战在
职者,特等每人每年232元,一等180元,二等甲96元,二等乙84元,三等甲70元,三等乙60元。
同等因公残废者略低。近年残废军人抚恤金额增长较快。由1980年的 2万余元,增长到1990年
近8万元。

  全县城镇自1956年、农村自1959年开始,对孤老军烈属、老红军、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之复
员、退伍及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中之确有生活困难者实行临
时补助。1979年10月以后,城镇定期定量补助实行节日加发制,“五一”、“十一”、新年加
发当月补助额1/4,春节加发当月1/2。1980年规定,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孤老一人者,城镇
为每月23元,农村为13~15元,二人以上者略低。

   汤原县几个年份发放各种补贴款额表


   
  1950年以后,由于全国解放战争基本结束,大批解放军官兵从部队复员转业至地方参加建
设工作。本县自此开始接收复员转业军人进行安置。是年 8月,县人民政府发出文件要求各区
妥善圆满接收复员军人转业,使其各得其所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具体指示各区组织复员委员会,
教育群众热诚接待复员军人,帮助解决土地、房屋、农具,并将此项工作坚持经常。县政府设
有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每年均有一批
复员退伍军人回地方工作。1957年为止,对 1 581名复员转业军人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原则进行了安置。农村退伍军人回原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城镇退伍军人则按本人要求及地方
需要,统一安置招为临时工人。1968年以后,原属城镇退伍军人一般均统一安置在国营单位或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农村退伍军人1968年至1972年间曾按省下达招工指标,部分安置在指定
招工单位,1974年以后则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部分年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