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民政事务
第六节 民政事务
县内建有各级民事调节委员会和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理机构,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群众解
愁,多年来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政府联系群众,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促进安定团结,
推动各项工作都起了很大作用。详细情况在本章“信访接待节”中有专门记述,本节从略。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根据婚姻法,县内各区政府成为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助理为登记人员。凡结婚、离婚须持基层介绍信依法履行相应手续。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
申请结婚或主婚当事人之婚姻关系与婚姻基础,正确处理并予登记发证。1980年以来,根据国
家修订之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控制法定婚姻年龄同时,积极宣传晚婚、晚育与实行
计划生育,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婚姻法。据不完统计,本县1985年办理结婚登记的 2 715对,
办理离婚手续的84对,其中复婚的33对。
收容遣送
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农村经济困难,农民盲目流出流入者颇多。1957年,自安徽、山东等
省灾区盲目流入本县达4 319人,就地安置了3 339人。1957至1960年,本县各社队盲目外流社
员近万人,仅莲江口公社盲目流入鹤岗、双鸭山、佳木斯三市社员即达774户、2 727人。盲流
人口多在各厂矿做临时工,长期荒废农业生产。县政府产组成工作组去外地查找外流人员,动
员其返乡生产。1960年以后,本县仍有外地流入人员每年500至1 000人,为县内生产生活及社
会治安造成一定压力。为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县民政科于1960年 9月在县城建
立盲流人口收容遣送站,指派各公社民政助理清查盲目流入人员,分期分批遣送。1960至1990
年共收容盲目流入农民26 888人,遣返安置22 768人;1990年共支出此项经费近1.2万元。
殡葬管理
1964年2月,国家投资 15万元于县城北郊建火葬场,未及完成因“文化大革命”延至1969
年10月始竣工投入使用,当年火化尸体58具。1980年火葬场改称殡仪馆,县殡葬管理所亦同期
成立。自1975年起向全县群众宣传提倡改革丧葬旧习,要求推行火化。1978年 6月,县革命委
员会发出《关于实行火葬,严禁乱埋乱葬的通知》,强调汤原镇与交通不便、有条件火化的居
民一律实行火葬;边远农村或暂时条件尚不允许的地方,可实行深埋深葬。同时要求凡地上坟
堆均须起出深埋,务使地表不存在坟包。1983年全县废除土葬,一律要求实行火葬,火化区推
行全县。1984年 5月,全县开展平坟大会战,采取领导干部负责,层层包干,限期平掉等办法,
凡1983年前埋葬者一律起坟深埋,1984年 1月后埋葬者起尸火化;对拒不实行火葬或为土葬提
供棺木、车辆等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予以经济制裁并勒令重新火葬。全县1990年火化尸体1 250
具,占死亡人数 98%。殡仪馆已具有一定规模:有火化间、骨灰寄存室、祭祠堂、遗物焚烧室、
吊唁厅、休息室等。还建起了假山、花坛、凉亭等,四周植树上万棵,初步达到了园林化标准。
近年殡仪馆一直被评为市级精神文明单位。